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安排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做好辖区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