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财政、科学技术、金融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