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参与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西部陆海新通道、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等建设,促进民营经济与县域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