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创新,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聚焦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共性需求,开发具备细分行业特性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