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创新,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聚焦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共性需求,开发具备细分行业特性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