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系统性、梯次化的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体系,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条件、成果转化、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激发民营经济组织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