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数据共享等交流活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融入国有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发展。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