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通过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融资纾困、创业创新、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等。推动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可与政府性资金存放和业务合作联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