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多种方式盘活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城市更新,改造利用老旧厂房及商业设施、废弃建筑等闲置资源发展新业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