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作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市场优势地位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平等条件或者有其他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