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