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建立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等方式加强安全保障。学校应当完善开放安全管理制度,可以采取实名制、预约登记等方式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场地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和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