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是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减免,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