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确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转作他用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转作他用期满,使用人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