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园,应当融合绿色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空间,配套建设相应的健身场地设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