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运行水利工程应当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和安全。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