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养犬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合理设置犬只留检场所,用于接收、检验和处置扣留犬、没收犬、遗弃犬、走失犬、送交犬、无主犬。扣留犬、走失犬、送交犬在留检场所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留检场所建立和实施留检、防疫、领养等制度。留检场所不得进行犬只交易,领养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的养犬条件且不得销售领养的犬只。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