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饲养禁养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总长不超过两米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并保持安全距离,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所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或者怀抱犬只;

(二)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图书馆、影剧院、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的临时管控区以及设有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三)所携犬只在户外便溺后,应当即时清理粪便;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犬吠,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在住宅小区楼道、楼顶、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及时将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疑似狂犬病例死亡犬只还应当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九)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犬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