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养犬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