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包含犬只免疫和登记流程、犬只经营管理、犬只留检流程、违法养犬举报处置流程、大型犬标准、禁养犬名录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