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账款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