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不得要求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