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三十五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支持:(一)获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二)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发,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进行技术研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领域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四)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