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