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三十四条有效本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和复审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本省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