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和复审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本省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