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升民间投资活力。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加大投资力度,投资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重点投资产业领域的民营经济组织,促进民营经济组织产业升级、创新创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