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通过优化流程、限时办结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