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领域和本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建设项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