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和舆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维护乡村旅游景区景点和游客的正当权益。市、县(区)人民政府文体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管事项综合信用评价,全面记录和共享信用信息,依法惩戒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