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乡村旅游消费体验新需求,引导乡村民宿开发和建设,在互助北龙山、湟水河沿岸、黄河两岸等适宜民宿业发展的区域,利用互助彩虹故里土族风情农家、撒拉族民族风情农家和乡野度假村、农家乐、野营帐篷、乡村酒店以及传统村落、传统建筑、民族风情街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满足游客多元化的住宿需求,培育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民宿品牌。鼓励民宿经营者按照标准评定等级民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的经营管理,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民宿经营管理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