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管理机制,在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运营中,优先吸纳当地村民参与旅游服务、景区管护、民俗表演、农事体验等项目经营,保障当地村民公平参与旅游经营活动,共享乡村旅游收益。
鼓励采用公司与农户、景区与农户相结合的多种经营模式,或者通过乡村旅游合作社,保障村民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村落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入股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并获得收益。
村民以土地、房屋入股方式参与乡村旅游经营的,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分红比例不低于经营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