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河湟谷地区位优势、生态优势、气候优势和人文资源,科学规划建设高原康养园区、小镇、田园综合体,发展高原特色康养产业。

鼓励开发森林民宿、河岸露营等康养产品和森林瑜伽、森林拓展、水岸骑行、养生食疗、藏药浴等康养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阶梯式海拔优势支持高原训练基地建设,开展高原体育习服、高原健身等训练活动,培育高原康养训练高端品牌。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