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资源、资金、人力等要素,支持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培育乡村旅游特色品牌,创建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小镇、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对纳入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