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土地行政执法相关职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相关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应当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接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