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管理和处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