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手段,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