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开展土地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在督察中发现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决策不力的,可以发送督察意见书,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