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