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