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将土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