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