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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收回国有农用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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