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履行腾退土地、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再次催告仍不履行的,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