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第三十二条有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办理补偿登记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提供便利,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登记情况进行现场公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