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提供便利,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登记情况进行现场公证。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