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耕地保护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予以奖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