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全程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