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一次性开发不足五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五十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