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九条有效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