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西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西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单独编制或者以多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也可以与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