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